美博社区:中国人在国外是没有人权的
9月8号来至菲律宾法律互助第四群的林先生 发问如下:
答:
这个跟是不是中国人没有关系,但是跟案件类型进度有关.
据美博社区了解,比如,有人欠你10千不还,你到Barangay投诉的时分, Barangay可能不会让你提供太多的证据,凭你口头这一说,就把对方叫来跟你谈,当对方收到这封信的时分 他以为这是案件上告,其实这只是在调解阶段 并还没有上庭,假如谈不成要上庭,你最少要提供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,案子才干被法庭承受,比方合同欠条,支票跳票等等.
假定是刑法,假如你收到检查官的subpoena,这个也不是案件上庭,而是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调查审问期,假如检查官无法辨认Probable Cause(也就是证据缺乏)案子就不会上交到法庭,但是当你收到 检查官的信时,你以为这就是案子上诉法庭,所以才会想为什么没有证据能够上诉.
假定是劳工法, 员工只需到劳工部填写一个Complaint即使没有给任何证据,你就会收到劳工部的信,由于这个是调解期,不是案子上庭,只要你们在劳工部没有谐和好的时分,才需求提交Position Paper, 那么这时分 这个就是案子上庭了,普通案子双方都要提供证据,但是假如是劳工部的案子,员工不需求提供证据也可能赢, 由于Burden of Proof Lies with the Employer.
也就是说 当你的员工说 她是2020开端来上班的, 工资一天300上12小时的班,假如她可以提供证据那ok,假如不能 那么法官就会看你的案子,假如你想说她是2022年来的工资500,那么劳工部就会叫你上交证据来证明你所说的是真的,你能够给你们签的合同,以及工资单. 假如你也没有,没方法证明,那么劳工部就会当作 员工讲的全部是真的(这里的一个假定是 员工是弱势一方,在老板的严控管制下很可能无法获取任何证据)所以公司一个屁事都要签字 就是这个意义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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